BWM公约的D-3条款
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BWM公约)的D-3条款,所有为遵守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必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参考用于压载水管理系统审批的指南(G8),该指南现已由《压载水管理系统法规》(BWMS Code)取代。
为了获得主管机关的型号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在陆基设施和船舶上进行测试,以证明其符合BWM公约D-2条款规定的性能标准。《BWMS Code》提供了技术规格以及主管机关在授予型号批准时应遵循的审批和认证程序。成功满足《BWMS Code》中的规定应会导致颁发型号批准证书,允许该压载水管理系统用于船上。
D-3条款还要求,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根据《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审批程序》(G9)获得IMO的批准。G9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基础审批和最终审批,旨在确保压载水管理系统不会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构成不合理的风险。
是否使用活性物质的决定权归主管机关所有,主管机关最终决定是否按照G9程序提出审批申请。
鉴于审批提案所需的大量复杂文件,MEPC 53同意设立一个技术小组审查这些提案及任何补充数据,并向组织报告这些提案是否显示出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构成不合理风险。MEPC 53还同意,在GESAMP(全球环境监测系统行动计划)旗下设立的技术小组由系统制造商支付的费用计划提供资金,可以更好地服务航运业的利益,并授权该小组根据G9程序开发必要的方法和信息需求。
IMO负责记录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情况,并每年发布一次相关列表。MEPC.228(65)号决议则要求按照G8指南/BWMS Code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主管机关向IMO提供有关型号批准证书的相关信息,以便向相关方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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